I 法兰(钢制机加工)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中不含锻 法兰的锻坯制造条件,申请许可产品范围中包括锻造法兰的,还应同时满足锻坯制造许可的制造专项条件要求。
I1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
I2 技术人员
I2.1 专业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I2.2 责任人员
工艺、材料、产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I2.3 技术工人
根据生产需要,配备适当数量车工、钻工、下料工。有专职检验人员,能够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开展检验工作,其数量适应生产规模相适应。
I3 生产条件
I3.1生产厂房
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
I3.2 生产工序
法兰制造一般应当有材料验收、下料、车削、钻孔、表面处理、成品检验、标识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I3.3 生产设备
至少有10台车床,钻床3台, 车床的最大加工直径与许可产品范围相适应。
I3.4 有1台硬度计(5)量具,在满足生产需要的量具(游标卡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