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造法兰(机械加工)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不含锻造法兰与管接头的锻呸生产条件,申请许可产品范围中包含锻造法兰与管接头的,还应当同时满足锻呸制造的制造专项条件要求
分 项 | 具体要求 |
1.注册资金及职工人数 |
注册资金(注) | B级不少于5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B级≥20人 |
2.专业人员 |
机械专业技术人员 | B级大于等于1 |
技术负责人 | 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
技术工人 | 根据制造需要,配备适当数量车工,钻工,下料工。有专职检查人员,其数量适应制造规模 |
3.生产条件 |
厂房场地 | 厂房建筑面积: B级别≥500 m2 。 |
生产工序 | 一般应当有材料验收,笑料,车削,钻孔,表面处理,成品检验,标识等生产工序。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
生产设备 | | |
B | 至少有车床10台,钻床3台,车床的最大加工直径与许可产品的范围相适应。 |
工艺设备 | 需要且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胎模具和模具,起重设备满足制造需要 |
4.检测手段:有一台硬度计,有满足制造需要的量具(如游标卡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