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综合检验机构
(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5%,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八)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九)具有以下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4.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5.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十)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十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十二)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十三)具有承担与申请核准项目以及所落实检验责任相对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