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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办理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一步 申请

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 工厂概况介绍;

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需要)。

申请条件:

1.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二步 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

 

 

第三步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

 

第四步 型式试验

首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气瓶、医用氧舱、低温绝热容器制造许可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五步 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向获得相应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

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

鉴定评审的接受: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六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七步 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第八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许可证变更: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许可证延期: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迁移、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复查换证,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第九步 补证与注销

进入补证申请: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进入注销登记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

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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