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质
一、省级负责实施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项目
下列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设计资质
(二)公用管道(GB类)设计资质
(三)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设计资质
二、申请人须知
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TSZS006-2003(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6、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373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二条。
许可条件:详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三、申请表下载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TSZS006-2003及填写说明(http://www.fjase.com/html/wjfgxz_20040625003.doc)
四、流程图
五、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六、复查换证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七、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下载)、《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下载),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八、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九、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项目及其程序和要求(链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程序和要求”):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设计资质;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设计资质;
(三)利用分析设计方法(SAD)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资质。
(四)长输(油气)管道(GA类) 设计资质;
(五)工业管道(GC类的G1级) 设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