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 产 品 单 元 | 产 品 品 种 | 规 格 型 号 |
1 | 安 全 帽 | 塑料 | 普通型、 特殊型(防静电、电绝缘、侧向刚性、阻燃、耐低温) |
玻璃钢 |
橡胶 |
金属 |
植物编织 |
2 | 安 全 带 | 围杆作业类 (生产型、组装型) | DW1Y、DxW2Y、DW1F、T1W2Y、T2W2Y |
悬挂作业类 (生产型、组装型) | J1XY、J2XY、T1XB、T2XB、T3XB、 T4XB、LXY、DxXY、T1XY、T2XS |
攀登作业类 (生产型、组装型) | TPG、T1PH、T2PH |
3 | 安 全 网 | 平 网 | P-长×宽 |
立 网 | L-长×宽 |
密目式安全立网 | ML-长×宽 |
4 | 焊接眼面护具 | 钢板纸面罩 | HM-1手持式、HM-2-A头戴式、 HM-3-A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HM-4头盔式 |
塑料面罩 |
滤光片 | 遮光号:1.2# ~ 16# |
眼 镜 |
5 | 防冲击眼护具 | 眼 镜 | L、M、H |
眼 罩 |
面 屏 |
6 | 阻燃防护服 | ————— | ————— |
7 | 防静电工作服 | ————— | A级、B级 |
8 | 防静电毛针织服 | ————— | A级、B级 |
9 | 防静电鞋 | 胶底皮鞋 | 胶粘、模压、注射、线缝、硫化 |
聚氨酯底皮鞋 |
胶底布鞋 |
聚氨酯底布鞋 |
全橡胶鞋 | ————— |
全聚合鞋 |
10 | 导电鞋 | 胶底皮鞋 | 胶粘、模压、注射、线缝、硫化 |
聚氨酯底皮鞋 |
胶底布鞋 |
聚氨酯底布鞋 |
全橡胶鞋 | ————— |
全聚合鞋 |
11 | 保护足趾安全鞋 | 胶底皮鞋 | 安全型胶粘、安全型模压、安全型注射、 安全型线缝、安全型硫化、防护型胶粘、 防护型模压、防护型注射、防护型线缝、 防护型硫化 |
聚氨酯底皮鞋 |
全橡胶鞋 | ————— |
全聚合鞋 |
12 | 防刺穿鞋 | 胶底皮鞋 | 胶粘、模压、注射、线缝、硫化 |
聚氨酯底皮鞋 |
全橡胶鞋 | ————— |
全聚合鞋 |
13 | 电绝缘鞋 | 胶底皮鞋 | 6kV胶粘、6kV模压、6kV注射、6kV硫化 |
聚氨酯底皮鞋 |
胶底布鞋 | 5kV胶粘、5kV模压、5kV注射、5kV硫化 15kV胶粘、15kV模压、15kV注射、15kV硫化、 |
聚氨酯底布鞋 |
全橡胶鞋 | 6kV、10kV、15kV、20kV、30kV |
全聚合鞋 |
14 | 耐化学品的 工业用橡胶靴 | ———— | ———— |
15 | 耐化学品的 工业用塑料模压靴 | ———— | ———— |
16 | 耐油防护鞋 | 胶底皮鞋 | 胶粘、模压、注射、线缝、硫化 |
聚氨酯底皮鞋 |
全橡胶鞋 | ————— |
全聚合鞋 |
17 | 防寒鞋 | 胶底皮鞋 | 胶粘、模压、注射、线缝 |
聚氨酯底皮鞋 |
18 | 耐热鞋 | 胶底皮鞋 | 胶粘、模压、注射、线缝 |
聚氨酯底皮鞋 |
19 | 防水鞋 | 全橡胶鞋 | ——— |
全聚合鞋 |
20 | 耐酸(碱)手套 | 橡胶 | ———— |
乳胶 |
塑料 |
浸塑 |
21 | 带电作业用 绝缘手套 | 橡胶 | 1型(3 kV)、2型(6 kV)、3型(10 kV) |
乳胶 |
22 | 耐油手套 | 橡胶 | ———— |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联系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栏中“产品单元”按本细则表1中“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本细则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完整。
如:安全带:围杆作业类(组装型),DW1Y;
电绝缘鞋:胶底皮鞋,6kV胶粘
4.1.1.2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3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 称 |
|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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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 申请类别 | 备注 |
1 | 例:注塑车间,×市×区×街道×号 | 安全帽:特殊型(防静电、侧向刚性)/帽壳加工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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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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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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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4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5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1.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1.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5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企业每一订单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称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审查组织机构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6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7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核查工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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