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01 气瓶制造许可条件
01. 1 基本条件
01. 1. 1 人员
01. 1. 1. 1 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 当配备 l 名技术负责人,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工作经历、本科 学历和工程师职称。
01. 1. 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庇 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 且 任命质量保证 工程师及设计、 材料、工艺、焊 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斡、 检验与试验,以及气瓶的旋压收 底及收口、纤维 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 、非金属内胆成形、内装填料 气瓶的填料充填 及回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包扎和抽真 空等其他过程的质量控 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D-l) .其职称和资格应当不低于表 D-1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2) 焊接及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及热处理工作经历和焊接、
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
(3)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气瓶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机械、焊 接、材料、无损 检测等相夫专业教育背景 ;
(4) 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
教育背景:
(5)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 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1.1.1.3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 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D-2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