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1、人员
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3、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外委的不要求)。
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0 人,电工不少于5人。
注: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 50%,下同。
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平方;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400平方;
(3)仓库面积不小于 400平方。
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3.1、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3 台;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30m×3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3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 ×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 ×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2、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4、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检测仪器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2)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5、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 10 人。
注: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