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1、人员
1.1、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不少于 10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3000平方;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平方;
(3)仓库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
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3.1、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钻孔设备;
(3)折弯机;
(4)剪板机;
(5)带锯机;
(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
(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3.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少于1000mm×30mm(切割直径×厚度);
(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4)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5)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
3.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
(7)结构件制作平台。
4、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检测仪器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照度计;
(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具有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