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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江苏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助力车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助力车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助力车为: 

(1)电动自行车;

(2)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3)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

以上三种类型产品分为三个取证单元。

3 企业取得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该单元覆盖的主要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由审查部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审查组成员的具体人数)。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由审查部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审查的具体天数)。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审查部指定的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 、检验机构、企业各一份报告)。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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